一、公共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农业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由于农业税不再符合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取消农业税成为税收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经济发展到可以以工补农的阶段的时候,取消农业税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取消农业税的意义不仅在于取消农业税本身,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取消附加在农业税之上的各种税外负担,推进农村政府机构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从财政和经济的角度看,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一
农业税,这个在我国产生于公元前21世纪,基本定型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老税种,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今天,即将在未来的5年中面临着寿终正寝的命运了。在中央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已经差不多十年,很多人都在为《中国农民调查》、《我向总理说实话》等三农问题报告拍案而起的时候,这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农业税是该取消了。但是,仅仅就负担问题来判断是否该取消农业税,似乎感情的因素多,理性分析的成分少。想当年,农民敲锣打鼓送公粮的时候,农业税的税负并不比现在轻。按照财政部的统计资料,我国2001年的农(牧)业税收入共计286.3亿元,只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9%[1](
P407)。从财政的角度来说,其收入意义是微不足道的。从农民角度来看,按照中央安排在5年中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来计算,每个农民每年新减少的税收负担大约在10元左右[2]。这也就难怪在人大会期间,有记者采访农民对取消农业税的看法时,农民远远没有记者想象的那么激动。显然,问题并不在农业税,而在于农业税伴生的各种问题。在农村税改费这场被称为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的变革中,不断要求强化的农业税突然之间改其不断强化的初衷而走向烟消云散之路,其意义显然不在于每年每人10元钱的负担。
二
大到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小到一个税种的每一个要素,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关键不是看它负担的轻重,而是看它是否符合税制建立的一般原则,这是税制建立的基石。不论是亚当.斯密、瓦格纳,还是现当代的经济学家在谈到税收原则时,首先强调的都是在同一课税权主体下,所有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平等问题。这与中国古代的“民不患贫而患不均”有异曲同工之妙。就1958年公布的《农业税条例》来说,尽管当时为了体现促进集体化的意图规定了一些区别对待的内容,但总体上看在农业内部的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不同所有制之间还是大致平等的。当历史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当古老的农业税与现代的城市工商业处于同一课税权主体下时,我们就不能不将农业税的税收属性与现代工商业的税收属性进行比较分析了。
按照现代税收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农业税到底属于哪一类税收?更多的人强调其收益性质,把它称为收益税,基本上与所得税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农业税并不是按照农民净所得来课征的,就其常年产量这一计税依据来说,更接近于商品劳务税。只不过其商品率较低并同自产自用工业品一样对非商品的部分也进行了课税而已。众所周知,工业品的商品劳务税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虽然每个环节都有扣除,但最终产品税负依然是17%。如果直接比较,农业税的名义税率是15.5%,实际税率最高不超过7%[3],在不考虑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异的情况下,这基本上也就是最终产品税负。
这一比较似乎告诉我们,农业税在现代社会已经是税负非常轻了。在这种简单的比较下,1984年前后,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所谓农村“万元户”的时候,就开始有人不断提出提高农业税税负水平的要求。幸亏有农业税的稳定负担和轻税原则的限制以及当时中央对农村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所得出的不容盲目乐观的结论,才使这一提议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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